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外观设计zhuanli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产品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对图片或照片起到说明和限定作用的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共同确定的外观设计产品共同清楚表达外观设计、明确保护范围。下面对申请文件中有关产品名称的内容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三章中(第4.1.1节)的修订情况作简要的说明。
首先,明确了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zhuanli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外观设计zhuanli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zhuanli产品为准。实际上,某些情况下,从图片和照片中并不能清楚明确地认定所申请外观设计的内容,需要通过产品名称和简要说明对图片或照片进行说明。而且,zhuanli法第二十三条中的“不相同”,是指不仅产品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采用外观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即不属于相同产品,外观设计是以能够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载体的。
由于产品名称“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确定了应用外观设计的具体产品,也是确定外观设计zhuanli保护主题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对外观设计zhuanli的争议处理中,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性判断中在考虑产品种类时,主要是以产品名称所指定产品的用途为判断标准的,产品名称对于确定外观设计zhuanli保护主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汽车即使与玩具汽车的设计再类似,在外观设计确权和侵权判断中也不会认为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可以构成与汽车的外观设计类似,因为其产品名称所指向的保护的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消费者不会将二者混淆误认,因此这两种产品并不是相同、相近似的产品。
鉴于产品名称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的重要地位,本次审查指南对产品名称的使用进行了更加详尽的限定。
1.原指南规定:“该名称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修改后的指南对产品名称的字数要求为: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此次修改,根据目前外观设计发展的需要将产品名称的字数限制进行了宽松性的调整,增加了包括括号在内的允许的字数,以适应外观设计的发展需要,为申请人提供方便。
2.明确应当避免使用国名作为产品名称。由于使用各国国家的国名有可能损害各国的国家利益,某个特定的申请人不应因将国家名称与某种特定的产品相联而获得对国家名称使用的垄断权利,或者由于使用了国家名称而使消费者误认为所申请的产品与某一国家或其政府有一定的联系;而且产品名称中的国名并不会对具有某外观设计的产品起到说明作用,也不会对保护主题产生影响,因此明确规定产品名称中应当避免使用国名。
3.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中,将“公司名称”改为“单位名称”。有关公司的概念,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的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zhuanli法中使用了“单位”的概念,单位的含义也不限于公司的形式,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组织形式。因此,“单位”的范畴比“公司”要广,另外也与zhuanli法中的表述一致,不给予含有单位名称的外观设计zhuanli,更符合zhuanli法的立法宗旨。
4.将“概括、抽象的名称”改为“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
因为并非所有概括、抽象的名称都不能使用。不能使用的是一些过于抽象、概括的名称,例如:将“电话”写成“通讯装置”,将“钢笔”写成“书写工具”等。因此,对此条款进行了澄清性修改。
5.允许产品名称中含有功能性的词语。实际的zhuanli申请中,有关功能性的产品名称能够更加清楚的表示产品。提起“空气净化机”,一般的消费者都比较容易了解产品的状态,实际上“空气净化”就是功能性词语,若省略“空气净化”而只用“器”作为产品名称,则一般消费者不能明了所申请的产品的主题。因此此次修改将原指南中的应当避免使用的名称中“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中功能一项删除。
6.描述内部构造的产品名称不能使用。根据《zhuanli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zhuanli只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涉及产品的内部构造。在名称中加入产品图片或者照片中没有表示出的内容将无法对图片或者照片进行说明,如图片只给出了汽车的外形的照片,而发明名称为“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这样的名称不能被允许。但是,外观设计本身保护的就是产品的内部结构,并提供足够的视图能够清楚表达视图的内容,如要求保护打开微波炉所能见到的形状特征,则不属于描述内部构造。
7.附有产品大小和规模的名称不能使用。由于产品名称中的对于大小、规模的描述不会对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表示的内容产生影响,而在实际的zhuanli权争议判断中尺寸的大小和项目的规模不会成为判断的重要因素,如不论申请怎样尺寸的北京奥运吉祥物福娃,是否已经有相应尺寸的福娃在市场上销售,都对由于侵犯了在先权利而不能获得授权。因此不允许使用附有产品大小和规模的名称。但是,对于某些产品来说,“大”、“小”并不是用来描述产品大小,而是表示另一种特定的产品,如“小火车”并不是表示该产品的尺寸比一般火车小,而是表示用于风景区游客短途运输的特定交通工具,这种产品名称不在此之列。
8.将“省略写法”改为“省略不当”,即应当避免省略不当的名称,而不是一般常见的省略写法,例如将“棋盘”省略成“棋”将无法确定外观设计的产品是棋盘还是棋子,将“玩具汽车”写成“汽车”将不能正确理解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产品从而产生偏差,这都属于省略不当的写法。将USB闪存盘简写为U盘,不会对产品的类型、主题的理解发生改变,属于可以接受的省略写法。
9.原审查指南规定: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不可以使用。但随着我们对外文词汇的不断吸收和理解,使用一些已经公知公用的外文名称能够更清楚地表达产品,例如“DVD播放机”、“LED灯”等,这样就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不过一定不能使用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这将会无法确定所保护产品的主题。(知识产权报 作者 韩秀艳 作者工作单位系国家知识产权局zhuanli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修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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