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使用在商品上用来区别他人商品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不得转让。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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