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从此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改革开放30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也在不断建立、健全,大大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在北京高院和北京中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后,全国各高院和许多中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11月,最 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
知识产权庭的设立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步入了专业化的轨道。以北京为例,10多年来,北京高、中两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结的一批如“王致和”商标权纠纷、《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等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案件由1993年的一审收案228件,结案214件,增加到2007年的一审收案2940件,结案2920件。
明确案件管辖
最 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确立了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基层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级别管辖原则。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zhuanli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zhuanli纠纷第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纠纷案件包括商标民事案件和商标行政案件,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 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变革审理模式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实践推动了案件审理模式的变革。
1995年,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的“飞鹰”商标屡遭假冒,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庭、行政庭及知识产权庭分别受理了假冒“飞鹰”注册商标的案件,并分别作出判决。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鉴于三类案件涉及的基本上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成本。
自1996年,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三位一体的“立体”审判方式引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即由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特长,并能够有效协调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的关系,可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被学者称为“浦东模式”。
“浦东模式”创立后,得到了广泛关注,广州、西安、武汉等地法院也相继推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审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扩大zhuanli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的决定》。
这是zhuanli法的第二次修改。在此次zhuanli法修订前,发明zhuanli的复审、撤销与无效的终局审查权一直归属法院,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的复审、撤销与无效的终局审查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zhuanli复审委员会。修订后的zhuanli法扩大了我国zhuanli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范围,保留了对发明zhuanli申请复审和发明zhuanli权无效审查由法院终审的规定,同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zhuanli的复审及无效先由zhuanli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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